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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钓鱼式执法有“四不该”

luyued 发布于 2011-03-11 01:32   浏览 N 次  

上海钓鱼式执法有“四不该”

曾遭遇“钓鱼执法”的上海当事车主、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市场经理张军,近日通过著名维权律师郝劲松,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,要求对方撤销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
据张军说,2009年9月8日,他开车去上班,遇到一名白衣男子,自称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车,恳求带他一段路,“我先是拒绝,后来心一软就让他上车了”。男子两次提出要付费,遭到了张的拒绝。(9月18日《新华网》)

随后,张军的车被白衣男子(以下简称“鱼饵”)拔走车钥匙,接应“鱼饵”的七八名执法人员强行将张军推搡到面包车里,并搜走张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,扣押了车辆,张军在缴纳1万元罚款后,才拿回了被扣押一周的车。

分析该案的主要过程,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从法律层面和道德伦理高度,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本“不该”的行为:

一不该:不该“钓鱼式执法”。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诱惑,导致当事人违规后,再由执法部门来查处,中国也不例外。该执法大队让属于自己管辖的协管员,化装去诱惑被管理者,这是典型的“钓鱼式执法”,即使车主收取了“鱼饵”的车费,行政机关也当无权对其实施处罚;

二不该:不该让自家人冒充乘客。向张军“求助”的“鱼饵”,原本就与该执法大队有着利害关系,并且能从每一笔诱惑成功后的罚款中提取奖金。从法律的角度,这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三不该:不该剥夺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权利。按照有关行政法的规定,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,可以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可该执法大队,却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,否则就无法取回被扣押的车辆,这是典型的违法行政。

四不该:不该使用有违道德伦理的诱惑方式。张军作为一名白领,原本就没打算让自己的车去赚钱,可面对自称“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车”的“鱼饵”,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被唤醒,任何有道德的中国人,焉有“见死不救”的道理?

“钓鱼式执法”,本应和号称“国际化大都市”的上海毫无关系。因为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,胡乱执法现象更多是发生在偏远地区、经济落后地区,因为“山高皇帝远”的贫穷、落后地区,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意识相对薄弱,执法人员也更容易做“权力寻租”的勾当。可这样的丑闻却实实在在就发生在上海,令人难以置信,也令上海蒙羞。

“钓鱼式执法”,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相当直接的。一方面执法机关的诚信被破坏了,一个地区的法制环境变差了。另一方面是好人不敢再做了。笔者以为,如果该案最终得不到很好的处理,其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破坏程度,将比“南京彭宇案”还要坏上百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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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主遭遇钓鱼执法续:起诉执法大队获立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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